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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小微市场主体“小过重罚”可以休矣

发布日期:2024-07-15 11:15:15   浏览量 :1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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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小摊小贩、小微企业实行“小过重罚”,罚出的不是法治尊严,而是权力任性,既无法让被罚者口服心服,也无法赢得公众认同

在日前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,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,行政机关对一些小摊小贩、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“过罚相当”原则,处以高额罚款,既不符合法律精神,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,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,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,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、改正错误,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建立对法治的信赖,更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,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。

这一表态值得关注,更值得点赞。近年来,行政执法领域“小过重罚”不时引发舆论关注,司法层面对此也曾有过专门回应和纠正。小摊小贩、小微企业作为小微市场主体,是我国经济中非常活跃的市场元素,背后关联着就业这个最基本的民生。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,小摊小贩、小微企业更加脆弱,不当执法对他们的伤害更大。

在多措并举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背景下,最高检高度重视对小摊小贩、小微企业“小过重罚”的问题,强调在行政处罚中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,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。这一发声旨在保护小摊小贩、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
监管部门借助行政处罚维护市场秩序,无可厚非。但执法不是单纯的“执罚”,不能只强调处罚力度,不讲究执法温度。从一些案例来看,法理上也说不过去。毕竟,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总基调,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。除了刚性惩戒,还有很多柔性执法手段可用。从法理逻辑上说,行政处罚理应是有梯度、递进性的。对于轻微违法、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,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。

对小摊小贩、小微企业实行“小过重罚”,罚出的不是法治尊严,而是权力任性,既无法让被罚者口服心服,也无法赢得公众认同。从地方法院裁定一些案件“处罚畸重”,不准予强制执行,到此次最高检明确表态,都是对片面式、过激化等执法行为的纠偏和叫停。

值得警惕的是,“小过重罚”的背后,多有“创收”的影子。尤其在一些特定场景下,以罚代管成为常用方式,所谓从严执法也被简单扭曲成“从重罚款”。这不仅违背了立法本意,还扰乱了营商环境,破坏性不可小觑。维护市场秩序之举,最终却以破坏市场秩序收尾,显然是不妥当、不合理的。

“小过重罚”可以休矣、必须休矣。治理“小过重罚”,除了强化监督,关键在于精准执法,宽严相济,让人服气。审慎执法、柔性执法,同样是秉公执法的重要一环,是高水平执法的标志,也是对执法者的必然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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